劳动关系协调员— 简答、论述题(第三章答案)
2017-05-03 来自: 盘锦辽河职业培训学校 浏览次数:3405
第三章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1.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答:1、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要注意的要点:
第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要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开展。
第二,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最明显的优势,是在镇、村、街道等较小区域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熟悉当地企业状况、紧密联系职工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注意不同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分及衔接。
2、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从实际出发,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所侧重。如建筑业、矿上、餐饮行业等,以大量的农民工为主要雇佣对象,应该突出工资支付的保障条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故的高危高发地区和行业,如煤矿行业等,要突出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如纺织行业,既要协商好计件工资的工资标准,又要突出对女职工权益的维护。在改制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要把职工经济补偿问题等放在协商的首要位置。
2.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及代表怎样产生。
答: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有2种情况: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
3、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1、 区域性集体协商主题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区域公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公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2、企业层级集体协商,是以单个企业的基层公会和企业行政代表为协商主体。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 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公会选派,未建公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如果企业公会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要约存在困难,也可由上级公会代为向企业行政要约。
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答: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互动的工作体系。监督检查组织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通过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2. 依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
3. 健全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协议监督检查组织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监督检查组织进行。
4. 依靠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履约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整改建议制度和职工举报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