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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通知】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2016-03-27  来自: 盘锦辽河职业培训学校 浏览次数:2613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习近平主席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1〕14号)要求以及省 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辽人社〔2012〕437号)精神,由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 (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相关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老师和在校生;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高级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内容及课时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项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进行授课,共安排120课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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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形式

(一)沈阳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的组织、推荐工作,按规定要求收集上报学员情况和统计汇总工作。

(二)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提供网络学习平台,学习进度管理,在线模拟测试等。

(三)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学员注册和学籍管理工作。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学员提供密码登录平台、教材及相关辅导事宜。对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认证的学员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由国家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授课辅导。根据学员学习情况也可邀请专家、学者来省内现场重点辅导教学。

五、培训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5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 业资格二级)18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30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不包括鉴定费。培训费用由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 培训学校统一收取并负责开具发票,发放登录密码,进行培训学籍管理。

六、报名及考试时间

接到通知后即可组织报名,由单位组织统一汇总后可直接向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报名。个人申请的可直接报名。

考试时间每年分两次进行。一般时间安排:上半年在5月中旬左右,下半年在11月中旬左右。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国家2015年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七、几点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考试工作,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抓好抓实。

(二)填写申报表并准备各项材料。参训人员请填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4、同底彩色相片一寸、二寸各3张。

(三)在2015年3月末前将报名表报沈阳市中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  汪晓岗

联系电话:0427-3381877    131342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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